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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保密義務;(二)正確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三)及時報告獲取商業秘密結果的義務;(4)不利用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開辦自己的企業的義務;(5)不使用商業秘密為競爭企業工作的義務,(6)妥善保管商業秘密文件的義務。職工對單位的上述義務,既是單方義務,也是默示義務。即使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員工仍對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上述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壹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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