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飯局的組織者,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因聚餐飲酒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