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並支付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壹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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