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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員工擅自離職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沒有關於自願辭職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需要辭職的勞動者,如果是正式員工,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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