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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適當懲罰孩子是否允許?

法律分析:幼兒園教師應當尊重幼兒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在我國,禁止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如果對他們造成了明顯的身心傷害,將被視為虐待罪,法律將追究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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