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補考後,學期或學年內三門課程或兩門主幹課程不及格,應予以留用或降職。
第壹學期補考後課程不及格的壹年級學生可以帶著班級試壹試,並被允許在第壹學年結束時再次補考;補考後未通過的課程或第二學期補考後未通過的課程,達到留級降級要求的,進行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