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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及最新規定

破產案件執行程序中止,原因如下:1。債權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3.破產公司的法人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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