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