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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司法局的職責調整

(壹)取消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強縣改革中應由縣(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指導全市法學會工作的職責由市委政法委承擔。

(三)加大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責任。

(四)加大指導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

(五)加大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責任。

(六)加強對社會司法鑒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七)加強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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