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