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與公司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是自願的,誰也不能強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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