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貴重物品在酒店丟失,如果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支付賠償。酒店內發生盜竊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盜竊人承擔侵權責任,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