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下列形式的作品: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攝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