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體不合格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沒有規定被告主體的受理條件,即被告應訴資格審查沒有程序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進行實質性的判斷。
。事實上,原告起訴權誰是原告,被告是否有資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如果原告的訴訟標的存在,可以認定存在“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應無異議。至於被告是真正的侵權人還是義務人,應該是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壹起在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中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