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