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追加的被告符合與被告相同的必要條件的,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在追加被告人不符合與被告人在壹起的必要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人的申請,並告知原告可以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實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共同訴訟的必要條件,不能參加現有訴訟。法律後果是,法院在追加之前會對原告現有訴訟進行審理,最終做出實質性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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