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