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攤車位:已納入公攤面積建設的車位不能出售,購房者拿不到產權證;
3.人防車位:產權屬於國家,開發商只有車位使用權,不能在不妨礙人防功能和業主車位需求的情況下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備或增設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