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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民法典規定的非法剝奪他人名譽權

《民法典》規定,非法剝奪他人名譽權的處理應當為被侵權人恢復名譽並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低他人的榮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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