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難以為法律的存在提供經濟基礎。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依賴於社會經濟基礎。因此,研究法的起源不能脫離社會生產方式,當然也不能脫離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生產力的要素包括勞動者、生產工具和勞動對象,生產力的高低體現在生產工具上。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主要是因為當時的生產工具極其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