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