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商業賄賂關於商業賄賂的新規定,體現了法律在社會變革過程中的不斷完善,是對市場現有商業模式的認可,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改革,明確了商業賄賂的目的和主體,有利於更好地認定商業賄賂,消除不正當競爭,保障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對此我們也要多加註意,做壹個守法的公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壹)交易對手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