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
(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住宅房屋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