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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應用文寫作格式上,約定俗成的做法和法定的做法有什麽區別?

約定俗成是指事物的名稱或社會習慣往往是民眾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而確定或形成的,往往以如下意識被提及或默許的方式出現在應用文中;法定條款具有強制性,可以明文體現,通常以“引用”的形式出現,例如,“根據憲法的規定,……”。慣例對應的是內在約束,法律是外在約束。常規合同沒有固定的格式,法定合同通常以文件的形式出現,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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