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及其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就業後的工資待遇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根據教育部1988第15號文件規定,自考本科學歷與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享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