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制消費者的住所,不得限制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供應商和售後服務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但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代為提供車輛登記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