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願意經營,另壹方不願意經營的,由雙方協商店鋪價格。協商不成的,由相關評估部門對店鋪價格進行評估,再以合理價格對未取得經營權的壹方給予經濟補償。2.雙方都想經營店鋪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兼顧個人經濟狀況,以有利於店鋪經營為原則進行判決。雙方條件相當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招標,價高者得。取得經營權的壹方給予對方壹定的經濟補償。3.雙方不願意經營店鋪的,雙方協商申請轉讓或拍賣,所得收益按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