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警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除護衛國賓車隊、追捕現行犯嫌疑人、趕赴突發事件現場外,人民警察駕駛警車使用警燈、警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壹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用標誌燈;通過車、人復雜的道路、路口或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間歇使用報警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進時,前車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得再次使用警報器;
(三)不得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放警報器的道路和區域使用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