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運輸合同的風險轉移

運輸合同的風險轉移

法律分析:對於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的風險轉移,根據《公約》第67條的規定,風險應按以下方式轉移:1。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風險轉移。(2)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交貨地點,只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合同規定的第壹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2.運輸中售出貨物的風險轉移。根據《銷售公約》第68條,從銷售合同成立之時起,在途銷售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不存在將運輸中售出的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問題,因為貨物已經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所以風險從合同成立之時起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上一篇:現行勞動合同法是什麽時候生效的?
  • 下一篇:重慶法律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