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他們的判例法。在美國,如果法官在判案時沒有先例可循,那麽他可以根據現行法律作出判決,他的判決有可能被後來者援引為先例(就像援引大陸法系的法律壹樣)。或者,當法官認為以前的先例不能適用於現在的情況時(不能體現公平),可以推翻以前的先例,作出與之相反的判決,這就可能成為新的先例。最好的是,美國的法官認為某項法律違憲時,可以直接宣布其違憲,從而無效(最多在中國不適用)。所以美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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