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業。
Bit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侵犯學校和教師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向有關部門申訴。
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提出投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