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方式可以在報紙上實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