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102條有下列票據詐騙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票據的;(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六)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七)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第103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