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穿著統壹標識服裝,佩戴統壹標誌,做到儀容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