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多指企業管理層對特殊主體下契約關系的管理。
(壹)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訂立合同流於形式。
(二)缺乏職能機構和人才,合同管理職責不清
(三)違約責任追究意識薄弱,司法判決難以執行。
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企業的市場意識、法律意識、合同意識不強,合同管理不夠規範,造成了壹些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