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兩次以上的;介紹不滿14周歲的男童、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介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介紹明知是孕婦、哺乳期婦女賣淫的;介紹明知是精神病的人賣淫的;介紹因親屬、監護、教育、救濟、公務或者業務關系受本人監管的人賣淫;出於泄憤報復、破壞家庭等卑劣動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利用淫穢物品引誘他人賣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