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中,日本戰敗,美國人作為占領軍進入日本。
目前駐日美軍的法律依據是1960 65438+10月9日,日美在華盛頓簽署了《日美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條約規定,日本或美國在受到攻擊時將采取壹致行動,兩國在使用武力時將事先協商。條約有效期為10年。此後,任何壹方都可以在提前壹年通知的情況下廢除該協議。1970年新條約到期後,以兩國不通知廢止自動延期的形式延續至今。此後,任何壹方都可以在提前壹年通知的情況下廢除該協議。也就是說,只要有壹方宣布廢除,條約就會被廢除,從中可以看出日本是自願派美國駐軍的。只要日本不願意,隨時可以廢除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