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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共有房屋轉讓的法律規定

規劃條件中提到的公共設施,只是明確了其使用功能,壹般不涉及產權歸屬。

地方政府發文要求公有住房權屬的,可以規定;沒有明文規定的,應當在出讓方案中明確,並按規定向社會公示。轉讓時沒有明確需要無償轉讓的,轉讓後要求企業無償轉讓除物業管理用房以外的公共建築配套用房沒有依據;如需移交,可與企業協商解決。(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部)這是來自自然資源部官網。可以參考壹下作為依據。建議各地出臺相關政策,明確公建設施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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