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654.38+0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