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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我理解壹下“停止條件”的法律概念,然後用下面的教材詳細解答壹下。

首先要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前者是事實的存在,後者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停止條件與法律行為的效力有關,即當滿足壹定條件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行為人壹旦完成懸賞廣告所要求的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即發生效力,廣告人必須履行。停止條件的目的是將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特定條件掛鉤,延緩法律行為的效力,增加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性,以達到行為人的目的。例如,提供獎勵的廣告只有在完成規定的項目後才會生效。

懸賞廣告的性質存在爭議,壹般認為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但我國司法解釋采納了臺灣省的觀點,懸賞廣告屬於要約。請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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