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壹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