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