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設施建設規範》
第三條畜禽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應當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等各個環節進行管理,提高糞汙綜合利用率和設施設備配套率。
第四條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養殖汙染防治的要求,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糞便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