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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中的法定姓名

法律: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等。

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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