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強調保護婦女的利益,這是在人權和尊重的高度。但由於女性特殊的社會地位,法律會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