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前取消要約的行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消失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