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草案中關於婚姻的規定。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通過了1910頒布的《大清舊典民法》修訂版。1915司法部下屬的法律編纂委員會制定了民法草案。第三章明確規定,禁止早婚重婚,允許離婚。比如,男的16歲以下,女的15歲以下,禁止結婚,不允許配偶結婚,夫妻不和,要離婚就離婚。然而,它並沒有得到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