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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和見證人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證人——指了解案情,向法庭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人——司法實踐中“物證”的對稱性,與人的意識活動有關的證據統稱為證人。是有思維能力的人提供的。目前我國訴訟法沒有單獨的證人,民事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七種證據:(1)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五)評估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有參考價值的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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