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