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該承諾壹般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